|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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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 陕西宇动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渭南宇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3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将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3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由原审被告渭南宇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货款39.2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利率按以下方式计算:以10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3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6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9.2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514元,由渭南宇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宇动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