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怡善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易成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幸福坊创意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幸福坊创意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怡善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之间就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幸福码头创意园区”中3幢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19年12月31日起解除; 二、被告怡善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幸福坊创意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幸福码头创意园区”中3幢房屋中的193.2平方米房屋,并将自有物品搬离; 三、被告怡善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幸福坊创意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人民币677107.10元,扣除被告怡善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296502.90元,实际应支付人民币380604.2元; 四、被告怡善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幸福坊创意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233499元; 五、被告怡善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幸福坊创意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8188031.60元; 六、被告怡善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每日人民币1279元的标准向原告上海幸福坊创意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61元,由怡善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