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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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823.42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是,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终取得的利息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73元,减半收取计664.37元,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负担56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