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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初33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内蒙古伊泰华府世家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40元,共计18140元,由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42元,被上诉人内蒙古伊泰华府世家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26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