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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14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14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就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被告***就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以其持有的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价值为限); 四、被告***就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以其持有的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价值为限); 五、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641770,由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5342元(已交纳),由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64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