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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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 宜兴犇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兴犇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187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宜兴犇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366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14元减半收取10857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犇牛公司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