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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6609.81元、利息850.36元、违约金3334.56元,共计10794.73元。(利息及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此后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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