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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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宝杰鞋业有限公司 鹿邑县腾跃鞋业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为,河南宝杰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鹿邑县腾跃鞋业经营部货款40473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37.5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207.5元,由河南宝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0元,由鹿邑县腾跃鞋业经营部负担3280元,河南宝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预交案件受理费不退,执行中冲抵。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