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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乐视流媒体广告有限公司
华视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华视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2019年4月9日向被告北京乐视流媒体广告有限公司发送的《致函》(即解除合同通知)有效,双方签订的《乐视网网络广告发布协议》于2019年4月9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乐视流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华视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告费500万元;

三、被告北京乐视流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视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华视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原告华视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乐视流媒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乐视流媒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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