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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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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21)桂090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支付货款46300元给被上诉人***;

二、变更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21)桂090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支付货款利息给被上诉人***,利息的计算,以463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79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8元(已交纳),由上诉人***负担。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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