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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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子郡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市子郡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支付货款235144.26元;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市子郡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647.92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应以原告南宁市子郡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已开票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付款的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南宁市子郡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2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37元,合计44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27元,由原告南宁市子郡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自行负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