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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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信用证垫款44851508.37元。 二、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上述欠款截止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562390.87元。 三、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至款付清日止。 四、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的公证费76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869元,由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