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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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 青海丽水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丽水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财产损失4569821.70元; 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1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预交),由青海丽水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375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负担10735元。司法鉴定费945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预交),由青海丽水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青海丽水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司法鉴定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