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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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8250元、利息4455.5元,及支付相应罚息、复利(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的罚息、复利分期计算,每期罚息、复利分别以当期累计未还本金、累计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乘以当期天数,当期的利息、罚息、复利不得超过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结果;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之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元,由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499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