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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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格尔木军勇新型节能板材销售有限公司 青海格尔木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格尔木军勇新型节能板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格尔木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12697元; 二、驳回原告青海格尔木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7元,减半收取计4588.50元,由被告格尔木军勇新型节能板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