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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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借款152291.49元及该款自2020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5日已偿还的利息300元、1956.89元、5元予以相应地扣减);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7元,减半收取计171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