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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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沧州可靠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842.3元及利息(利息以184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至借款偿还完毕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