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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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珍草汇中药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耿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装修款72,195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72,19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530元,由耿聪负担2,400元,***负担1,130元(其中耿聪负担的部分,由耿聪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