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郝亚清给付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00.00元,利息10107.06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10月14日),合计本息39707.0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0元,由***、郝亚清负担,***、郝亚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2-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