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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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晋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宁晋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251.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给付宁晋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8月3日的利息1493.18元、罚息92.31元,并自2021年8月4日起至借款全部结清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给付宁晋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