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000元及利息47355.83元(利息暂计算到2020年8月2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5元,减半收取计2497.5元,由***负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