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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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力天工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沧州鑫典寄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赤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赤水力天工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从2021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6.887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赤水力天工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