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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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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328.86元,本息共计101328.86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14.94%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86.00元,由被告***、王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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