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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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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利息4389.92元,复利69.32元(2021年6月30日起的利息以实际差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352%计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2021年6月30日起的复利以实际差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7.352%计付至利息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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