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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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透支款本金26788.3元、利息2509.54元、违约金1524.97元、总手续费779.88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约定计算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