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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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州市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连州农信个借字第10020139904439792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于2021年7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3888.53元及其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止的利息为16410.70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连州市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连州市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本判决第二项判项所述债务,在本判决第四项判项所述房产处理价款优先受偿后仍不足清偿的情况下,对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受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527.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27.25元,待判决生效后,可向本院申请退回252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