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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州市龙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驰鹏粮油有限公司 连州市驰鹏农业有限公司 中稷恒泰(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州市驰鹏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其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利息为10938.99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连州市龙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连州市驰鹏农业有限公司15%股权、被告广东驰鹏粮油有限公司持有的连州市驰鹏农业有限公司35%股权、被告中稷恒泰(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连州市驰鹏农业有限公司50%股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连州市龙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驰鹏粮油有限公司、中稷恒泰(深圳)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5443.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443.76元,由被告连州市驰鹏农业有限公司、***、连州市龙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驰鹏粮油有限公司、中稷恒泰(深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0443.76元,待判决生效后,可向本院申请退回2044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