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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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英德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30004元; 三、变更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英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1154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42.72元,由***、***、***、***、***负担579.72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449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英德支公司21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9085.46元,由***、***、***、***、***负担1448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10395.02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英德支公司负担7242.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