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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对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2931元,由山东天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583元,由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053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656元,均由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31元,由山东天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583元,由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和***负担1053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