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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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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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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对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2931元,由山东天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583元,由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053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656元,均由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31元,由山东天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583元,由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和***负担1053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5-15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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