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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武威市凉州区宏隆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武威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武威市凉州区宏隆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借款本金9800000元及截止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1063358.15元,2019年5月21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80元,由武威市凉州区宏隆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