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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合生慈城休闲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宁波维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绿茵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42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卓锋,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晖,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维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生态村(旧宅村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804394786。

法定代表人:闻一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绿茵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2弄1号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3C。

法定代表人:叶鸿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66986306XB。

法定代表人:陈丹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海富路123、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5057686Q。

法定代表人:夏雩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合生慈城休闲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中兴一路1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505766XX。

法定代表人:史才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75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430515M。

法定代表人:沈宇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宁波维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绿茵市

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宁波合生

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合生慈城休闲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

海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立案次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8
发布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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