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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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42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卓锋,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晖,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维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生态村(旧宅村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804394786。 法定代表人:闻一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绿茵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2弄1号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3C。 法定代表人:叶鸿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66986306XB。 法定代表人:陈丹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海富路123、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5057686Q。 法定代表人:夏雩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合生慈城休闲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中兴一路1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505766XX。 法定代表人:史才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75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430515M。 法定代表人:沈宇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宁波维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绿茵市 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宁波合生 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合生慈城休闲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 海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立案次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