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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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50.3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偿还罚息1457.50元、复利17.10元,并支付从2021年8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以尚欠本金和尚欠的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1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