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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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建瓯市小桥供销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建瓯市小桥供销合作社化肥款26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建瓯市小桥供销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计402元,由建瓯市小桥供销合作社负担142元(已预交);由***负担2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