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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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3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上诉人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质量返修工程款356240元; 三、驳回上诉人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22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6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44元,由上诉人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