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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恒越地板经销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界首市恒越地板经销部货款14996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的利息,按每月1%计算;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对于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