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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 义乌市合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义乌市国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2016)浙0782民初14627号民事判决及(2016)浙0782民初14627号民事裁定。 二、原审被告义乌市合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承兑汇票垫付款8878395元,并支付利、罚息(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为115419.2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原审被告义乌市合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律师代理费69500元。 四、原审被告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及原审诉讼费用在最高本金余额1350万元及相应的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审被告义乌市国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债务及原审诉讼费用在最高本金余额700万元及相应的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在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及原审诉讼费用范围内对原审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经贝家园6幢1305室的房地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8)字第XXXX号】在最高本金余额120万元及相应的利、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在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及原审诉讼费用范围内对原审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时代广场B座905室的房地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XXXX号】在最高本金余额203万元及相应的利、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在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及原审诉讼费用范围内对原审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嘉善县魏塘街道嘉善国际木雕城一区2006号房地产【房权证号:嘉善县房权证善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善国用(2014)第XXXX号】、2112号房地产【房权证号:嘉善县房权证善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善国用(2014)第XXXX号】、2023号房地产【房权证号:嘉善县房权证善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善国用(2014)第XXXX号】在最高本金余额101万元及相应的利、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在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及原审诉讼费用范围内对原登记在***、朱金芳、朱婷婷名下的坐落于义乌市大塘下村1区21幢3号房地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XXXX、XXXX、XXXX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第XXXX号】在最高本金余额335万元及相应的利、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376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义乌市合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