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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给付广西五鸿建设集团公司甘肃分公司工程款210268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西五鸿建设集团公司甘肃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23元,由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3463元,由广西五鸿建设集团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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