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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民勤县德兴食品有限公司
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勤县威瑞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民勤县新起点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民勤县威瑞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承担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的利息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承担2019年1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息随本清(已偿还利息38977.81元);

二、被告***、李彦霞、民勤县新起点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民勤县德兴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07元,由被告民勤县威瑞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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