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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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方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民勤县友鹏商运有限公司 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勤县开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勤县友鹏商运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二、民勤县友鹏商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2018年10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年利率7.5525%的利息,其中应扣除已付利息288926.36元; 三、***、陈丽、民勤县开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勤县方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27元、保全费5000元,由民勤县友鹏商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