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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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975,240.22元; 三、变更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560,843元(税后),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511元; 四、驳回上诉人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23元,被上诉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7,577元;一审案件反诉案件受理费50,3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414元,由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9,9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30元,由上诉人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53元,被上诉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577元。(因双方对案件受理费均由垫付,就上述诉讼费负担可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