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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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租金339300元及违约金(以3393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驳回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0989元,减半收取5494.5元,由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252.5元,由***负担4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