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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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12747.34元,截至2020年12月10日的利息、违约金65677.31元(含复利192.37元)及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3184.2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复利; 三、***对***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3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45元,减半收取计3922.50元,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1419.5元,***、***共同负担25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45元,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2839元,***、***共同负担50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