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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4041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40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中国旅行总社湖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首页(changsha.ctsho.com)显著位置及微信公众号“中旅总社湖南公司”(微信号:×××-hunan)以公告的形式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法院将依据***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中国旅行总社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3-30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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