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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638436.42元,并自2019年4月2日起以638436.42元为本金,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31元,由上诉人***负担557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8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862元、鉴定费45200元,共计64062元,由上诉人***负担3788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61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