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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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合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合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中丰汇连锁超市(金沙洲店)商品采购合同书》于2021年6月7日解除; 二、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5200.2元予广东合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广东合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316.6元),由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广东合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对广东合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多预交的诉讼费101.6元,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广东合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退回予广东合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