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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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杭州九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洹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101627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0967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157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064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84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计付)。 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有权对河南洹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100000000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9938元,由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洹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