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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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8507.77元、利息2013.07元以及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透支款本金8507.7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