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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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盈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璧山区丁家华观建筑材料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盈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璧山区丁家华观建筑材料经营部租金67450元; 二、被告重庆盈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璧山区丁家华观建筑材料经营部违约金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被告重庆盈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璧山区丁家华观建筑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1.75元,由原告璧山区丁家华观建筑材料经营部承担95.75元,余下816元由被告重庆盈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重庆盈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随上述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