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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治疗费用2404961.85元;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运送交通费22566元; 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同行人士交通费22566元; 四、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32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25398元,由原告***负担4434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