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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弘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76元,减半收取17488元,退还王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录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